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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平民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白德志诉李兴文、李兴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德志,李兴文,李兴武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平民二初字第00025号原告白德志,男,1958年5月4日生,满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桂君(系原告妻子),农民。被告李兴文,男,1960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兴武,男,1964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白德志诉被告李兴文、李兴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国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春,我家在杏岭屯河南沟老瓜地分一人份承包地6垄(长度一样),被告李兴武分得承包地3垄,在我家的承包地西面,李兴武的这3垄地北边比我家短100多米,南边还比我家长。2001年至2008年我家和李兴武家种地时垄数没差。2009年、2010年我家和李兴武家的地就不够了,我们两家在相邻的一垄地种的是双趟玉米。2011年李兴武把地转包给他哥哥李兴文了。春天我种完地,李兴文用镐头把我家的地钩到他家半垄,他家应该是上收半(即西边收半),他钩我半垄地后和他家剩的东边半垄合成一垄后,就让李兴文给种上玉米了。我就去找李兴文,他说没钩我家地。我又去找李兴武。李兴武说,那么点事,不用吵吵。后来李兴武母亲说,这半垄地实在不行就你们两家一替一年种,我也同意了。后来我一直也没种着,一直由李兴文种了。从2011年起,我家就种了5根垄,李兴文种了4根垄。2012年我就找村会计张玉国,实际上我家是6根垄,张会计是按5根垄打的,说我家5根垄就够。2013年春我种5垄收5垄,我又找镇司法助理刘长胜,刘说给我5垄半,我也同意了,但李兴文不同意。2014年春我家翻地时翻了6根长垄,李兴文说不对,又用镐头重新改的垄,我家就剩4根半了。北头还是6垄,南头是4根半垄。后来我又找镇政府领导,也没有解决。自2011年起李兴文一直种4垄玉米,占我家1垄半地。现要求李兴文从2015年起把占我的1垄半地退回来,由我承包到承包期满。并赔偿我2011年至2014年占我一垄地玉米损失984.00元(410棵×0.6斤×1.00元/斤×4年)。被告李兴武辩称,2001年春,我在金山沟偏脸地分了承包地长一点的4垄,短一点的6垄。我的地在原告家地的西边。分地后我种3、4年。之后于老五种2年。然后我就把地让我哥李兴文白种了,我和于老五种地时与原告没有矛盾。李兴文种后我就不知道了。这地块我也不要了,明年到承包期满我还一直让我哥种,我也不收承包费。被告李兴文辩称,2007年春,我弟李兴文把他分的地让我白种。这块地挨着原告家是4垄,我一直种到现在。从2009年开始我种的地和原告家的地垄就都小了,我家也够4垄,原告家也够6垄。2011年春,原告雇人翻地时,他把我叫过去,说我种他家地了。当年是上收半,我种的地在上面。我让他收半了。翻完地原告就和我说他家地少了。后来张会计说我种的地不多。2012年我家也是种的4垄,原告说我抢种他家地了,他家种了5垄。2013年原告种的还是5垄。2014年春我先翻地4垄,原告家就剩4垄半地。翻地时挨着原告那垄我是用镐头背的,背完原告又雇犁杖翻他家去了,之后我又用镐头背回来才种4垄。因李兴武分的地还不够呢?因此我不同意从2015年起返给原告一垄半地。我种的地挨着原告那垄有多少我不知道。这块地每棵玉米能收玉米5、6两��每斤平均能卖1.00元。我也不同意给原告2011年至2014年玉米款984.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白德志于2001年春在西丰县平岗镇杏岭村杏岭屯河南沟老瓜地分得承包土地6垄(长237米,宽3米)。被告李兴武在杏岭屯河南沟大偏脸地分得承包土地10垄。根据杏岭村土地台账上记载,李兴武在偏脸地分北短3垄。上述两地块相邻,原告分的土地6垄(在东面)是南北方向等长,被告分的土地10垄,其中北短3垄土地的北端与原告的6垄土地中间相接,李兴武分的北短3垄地北端开始一直向南呈弧形向西向南延长到超过原告6垄土地南端200米以上,在原告承包6垄土地的南面与李兴武承包3垄土地之间又形成楔子地(约20、30延长米),该楔子地也由李兴武承包。原告和李兴武承包上述土地后,分别各自耕种到2006年秋,双方未发生土地纠纷。2007年春,李兴武将自己承包的偏脸地转包给哥哥��兴文(即被告)耕种,不向李兴文收取承包费。李兴文承包这块土地后,2011年春,李兴文开始耕种偏脸地北短4垄,而原告则耕种5垄土地。为此双方曾发生纠纷后找到村、镇干部进行处理但仍未解决。2014年春李兴文先翻地时仍起垄4垄,原告翻地时在李兴文所翻4垄土地北端与原告承包土地相接处以北,原告的承包土地仍然是6垄,而在相接处以南,原告的承包土地则只剩下了4垄半土地,无奈原告仅种了4垄,剩半垄土地无法耕种而闲置未用。庭审中,二被告一致同意自2015年起至本轮承包期满李兴武在杏岭屯偏脸地分得的承包地继续由李兴文耕种。经法庭审判人员同杏岭村村干部于2014年11月18日到实地勘查。结果是,原告在老瓜地分得的6垄承包土地在与李兴文所种的偏脸地北端交汇处以北为6垄土地,以南长为118米,垄数为4垄半,4垄土地上有玉米茬子,半垄地闲置未种。半垄地的西面与原告半垄地相邻的1垄由李兴文种上了玉米并由其收获,经查玉米茬子玉米棵数为432棵。李兴文种的这1垄地西面是李兴文种的玉米3垄。在原告和李兴文地南头中间楔子地也由李兴文耕种。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杏岭村土地台账,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图和原、被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和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白德志于2001年春与平岗镇杏岭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在杏岭村杏岭屯老瓜地取得的6垄承包土地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兴文承包其弟李兴武分得的与原告相邻的杏岭屯偏脸地后,在耕种过程中,擅自将原告的承包土地占用和耕种,特别是2014年春,李兴文春耕时将其承包土地耕种4垄,多耕种原告1垄土地,导致原告所承包的6垄土地南段仅剩4垄半土地。李兴文耕种他人土地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理应将多占原告的1垄土地退还给原告,由原告承包到本轮承包期满。并由李兴文赔偿原告2014年少种1垄地玉米损失,其价值按照原告和李兴文承认的单价和每棵玉米产量及现场勘查的玉米棵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兴文退还侵占原告白德志承包土地1垄(地段在杏岭屯偏脸地,李兴武分的承包土地北短自西向东第4垄),由原告承包到本轮承包期满;二、被告李兴文赔偿原告2014年少耕种1垄承包土地玉米损失259.20元(432棵×0.6斤/棵×1.00元/斤)。上列一、二项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李兴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应自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孙国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