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县民初字第4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任丘市永红焊接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长沙波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永红焊接工具制造有限公司,长沙波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4529号原告任丘市永红焊接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路307#。法定代表人郑金和,总经理。被告长沙波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法定代表人谭孔达。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永红焊接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波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永红焊接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永红焊接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永红焊接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丘市永红焊接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波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