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执字第008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与徐三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00809-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李达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三宝,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民二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三宝的银行存款1778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钱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