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崇执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子仁、陈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子仁,陈敏,陈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字第127-3号申请执行人林子仁,男,195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崇仁县。被执行人陈敏,男,199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宜黄县。被执行人陈裕平,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执行的林子仁与陈敏、陈裕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9030.46元,已执标的10973元,未执标的48057.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崇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星芬审判员  刘敏伟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旭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