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行执审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桂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桂阳县鹿峰街道新城村徐家村民小组行政非诉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桂阳县国土资源局,桂阳县鹿峰街道新城村徐家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行执审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桂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桂阳县欧阳海大道107号。法定代表人李灶龙,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桂阳县鹿峰街道新城村徐家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桂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桂国土资罚字(2014)第0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申请强制执行书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桂阳县鹿峰街道新城村徐家村民小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本组境内的集体土地出租、转让给他人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桂阳县国土资源局已立案查处,于2014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桂国土资罚字(2014)第0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4年10月31日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桂国土资罚字(2014)第005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桂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桂国土资罚字(2014)第0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执行人桂阳县鹿峰街道新城村徐家村民小组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9877元,由被执行人桂阳县鹿峰街道新城村徐家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谢喻桂审 判 员 龙孝周代理审判员 李 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