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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子林、裴红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子林,裴红艳,李光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58548070-7。法定代表人杨万元,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子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子林,农民。被告裴红艳,农民。被告李光慧,高罗乡财政所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子林、裴红艳、李光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袁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