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子林、裴红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子林,裴红艳,李光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58548070-7。法定代表人杨万元,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子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子林,农民。被告裴红艳,农民。被告李光慧,高罗乡财政所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子林、裴红艳、李光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袁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