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执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孟等与被执行人安岳县棋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以雄,邓云超,李宏德,康孟,杨伟,李顺莉,安岳县棋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136-1号申请执行人石以雄,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邓云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宏德,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康孟,女,汉族。被执行人杨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顺莉,女,汉族。被执行人安岳县棋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18号。法定代表人李顺莉,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安岳执字第13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岳县棋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民族星城小区住宅一套、民族星城小区住宅一套、民族星城小区住宅一套的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石以雄、邓云超、李宏德、康孟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岳县棋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房屋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岳县棋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民族星城小区住宅一套、民族星城小区号住宅一套、民族星城小区住宅一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彬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吴绍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富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