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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0-08-10

案件名称

蔡武与臧威、徐彩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武;臧威;徐彩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931号原告蔡武。被告臧威。被告徐彩芹。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武与被告臧威、徐彩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武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蔡武负担。审 判 员 蔡红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法官助理 司杨凯书 记 员 李宵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