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凝与吴俊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凝,吴俊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李凝被执行人吴俊杰上列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洮执字第212号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吴俊杰接此裁定书后立即按(2014)洮法市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执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房租费款人民币60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50元。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奎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何秋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