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乐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乐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57号原告株洲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云峰阁1村312号。法定代表人胡少勇,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弦,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乐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地址:株洲市石峰区。原告株洲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乐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铁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株洲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康铁球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邹琼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