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05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小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5783号原告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翠湖路9号1-1-1,组织机构代码62209741-7。法定代表人田永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伟,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被告王小英,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重庆市经开区。原告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域公司)与被告李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蹇 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凌险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