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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73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任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结婚,××××年××月婚生一男孩,××××年××月补办结婚手续。由于婚前没有更深入的了解,婚后发现,原告与被告在性格上有很大的差异,双方经常吵架生气,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任某现居住在迁安市杨店子镇任官营村。本院认为,被告任某现居住在迁安市杨店子镇任官营村,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贾慧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