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徐大明与张建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明,张建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徐大明,男,汉族,1985年10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张建波,男,汉族,1973年4月23日生,住长春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518号鸿城国际A座14层。负责人:庄显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大明与被告张建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大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大明负担。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