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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商初字第17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刘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刘鹏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商初字第1762-1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李德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忠,男,该单位职员,住该单位宿舍。被告刘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刘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艳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冬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