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刘德荣申请蒋仁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刘德荣,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蒋仁奎,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荣与被执行人蒋仁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仁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青松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