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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王韦林与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韦林,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9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韦林(曾用名王众林),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小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韦林与被上诉人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2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韦林于2015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韦林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韦林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王韦林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其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运平代理审判员  宋 亮代理审判员  赵娅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冯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