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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郭兰明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兰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初字第29号原告郭兰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翠竹路妇幼活动中心大楼。负责人张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兰明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兰明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郭兰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方荣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