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商初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江连夫与叶炳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连夫,叶炳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2999号原告:江连夫。委托代理人:汪林辉。被告:叶炳见。原告江连夫为与被告叶炳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连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江连夫负担。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