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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小芬与梅玉坤、余秀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芬,梅玉坤,余秀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27-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芬,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梅玉坤,男,194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余秀桃,女,194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5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梅玉坤、余秀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梅玉坤、余秀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梅玉坤、余秀桃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梅玉坤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梅玉坤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苏玉广执行员  明先红执行员  兰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蔡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