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二初字第5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广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581-3号原告广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担保人广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西民二初字第581-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根据上级法院相关函件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广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三路X号广西印刷工业城XX号楼XXX号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