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保字第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与邓岳红、唐香莲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邓某某,唐某某,戴某某,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0267号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法定代表人鲁某,行长。被申请人邓某某。被申请人唐某某。被申请人戴某某。被申请人倪某某。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与被申请人邓某某、唐某某、戴某某��倪某某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5日将仲裁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邓某某、唐某某、戴某某、倪某某下价值人民币150万元财产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的财产保全请求;二、冻结被申请人邓某某、唐某某、戴某某、倪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仲平审 判 员 邓 平审 判 员 何祥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