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吕昌福与石增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昌福,石增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吕昌福。被执行人石增旺,个体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增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石增旺有位于蒙阴县XXXX荒山XXXX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石增旺所有的位于蒙阴县XXXX荒山XXXXX亩。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怀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袁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