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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酉法民初字第03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邹顺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粟德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顺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粟德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酉法民初字第03699号原告邹顺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邹顺成,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被告粟德平,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原告邹顺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粟德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存在土地权属争议,需先申请行政裁决,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顺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顺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余款1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陶仕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曾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