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启平与罗仕富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平,罗仕富,傅仕会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18号原告杨启平,男,汉族,1973年9月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吴永强、许可,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仕富,男,汉族,成年人,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被告傅仕会,女,汉族,成年人,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启平与被告罗仕富、傅仕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启平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光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祝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