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袁某与罗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某,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袁某于2014年12月2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罗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某银行存款811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811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旻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