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城东乡十里村湾王村民小组与王敬华、赵巧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128号原告:宿州市城东乡十里村湾王村民小组。负责人:王之合,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郭建华,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敬华,男,汉族。被告:赵巧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城东乡十里村湾王村民小组与被告王敬华、赵巧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城东乡十里村湾王村民小组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城东乡十里村湾王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8元,由原告宿州市城东乡十里村湾王村民小组承担。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倪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