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曹为正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曹为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刑执字第00163号 罪犯曹为正,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当涂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东监区服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2011)雨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为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曹为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为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2月至2014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为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犯罪且罚金刑尚未履行,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为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O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