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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倴民初字第2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高瑞国与赵本成、唐山施尔得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倴民初字第2426-1号原告:高瑞国。被告:赵本成。被告:唐山施尔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赵庄村东205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赵本成。被告:鲁春英。被告:赵杰。被告:姚晓光。被告:赵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瑞国与被告赵本成、唐山施尔得建材有限公司、鲁春英、赵杰、姚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查封原告高瑞国所有的津H×××××车辆,及2016年6月8日查封原告提供担保高志坤所有的冀B×××××车各一辆。本案已经结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高瑞国所有的津H×××××车辆的查封;解除对高志坤所有的冀B×××××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彦军审判员  李秀芬审判员  刘 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靳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