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富与被告黄丽华、陈厚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富,黄丽华,陈厚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98号原告李长富,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黄丽华,男,1988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告陈厚年,男,1979年1月19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90号南通保险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富与被告黄丽华、陈厚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富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李长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书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