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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姜艾光与陈登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艾光,陈登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姜艾光,男,生于1977年10月3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王健,男,生于1973年3月22日,汉族,章丘向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陈登红,女,生于1968年4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陈增栋,男,生于1984年8月5日,汉族,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艾林与被告陈登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艾林于2015年12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姜艾光负担。审 判 长  杨 镇人民陪审员  魏传静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记录田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