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德强与宜宾娃娃神制香有限公司、杨利、韩平、杨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强,宜宾娃娃神制香有限公司,杨利,韩平,杨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黄德强。被执行人宜宾娃娃神制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大运村骑龙坳,组织机构代码59049412-6。法定代表人杨利,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利。被执行人韩平。被执行人杨小兵。黄德强与宜宾娃娃神制香有限公司、杨利、韩平、杨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德强于2014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启康审 判 员 郑广宜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