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张保堂与康庆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堂,康庆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张保堂,农民。被告:康庆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堂与被告康庆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堂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保堂承担。审判员 江文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