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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福清龙翔中英文学校与林清武、昆明市煌达实验学校侵害著作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龙翔中英文学校,林清武,昆明市煌达实验学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福清龙翔中英文学校,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甘厝口。法定代表人周伟彬,董事长。托代理人蒋双灌、张炜,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清武,男,汉族,1973年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昆明市煌达实验学校,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班庄村口。法定代表人林清武,校长。委托代理人何春秋,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清龙翔中英文学校与被告林清武、昆明市煌达实验学校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变更本案的诉讼标的为1万元人民币并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清龙翔中英文学校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清龙翔中英文学校撤回对被告林清武、昆明市煌达实验学校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清龙翔中英文学校负担。审 判 长  邱灿明代理审判员  高丽钦人民陪审员  曾 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