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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朱某某,女,1974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吕振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