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淑芝与郭靖远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芝,郭靖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芝,女,1967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郭靖远,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淑芝与被执行人郭靖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鉴定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审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