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东商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下支行、金华圣洁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金华圣洁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俞铁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下支行,金华圣洁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俞铁军,赵婕妤,景叶青,王苏娇,汪良浩,刘建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东商初字第1220号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下支行。负责人:邵金宇。委托代理人:周俐。被告:金华圣洁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铁军。被告:俞铁军。被告:赵婕妤。被告:景叶青。被告:王苏娇。被告:汪良浩。被告:刘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下支行与被告金华圣洁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俞铁军、赵婕妤、景叶青、王苏娇、汪良浩、刘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下支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下支行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下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34元,由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下支行负担。审判员 唐华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范梦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