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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02刘信利与深圳市尊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信利,深圳市尊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59号原告刘信利,男,台湾人,1953年11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台湾省屏东县南州乡仁里村9邻三民路39号,台湾居民身份号码T121851997,台胞证号03060424。委托代理人赵翠华,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尊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A座4101B,组织机构代码070399352。法定代表人陈国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智钊(代)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