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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华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叶德龙、开化县华埠镇大郡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赔偿确认决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德龙,开化县华埠镇大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决 定 书(2015)衢开华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叶德龙。委托代理人:郑运花。申请人:开化县华埠镇大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赖承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叶德龙与申请人开化县华埠镇大郡村村民委员会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徐春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叶德龙与申请人开化县华埠镇大郡村村民委员会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4日经开化县华埠法庭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开化县华埠镇大郡村村民委员会同意返还申请人叶德龙货款91526元,定于2015年1月11日前一次性支付;二、申请人叶德龙于2015年1月11日前向申请人开化县华埠镇大郡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税务发票,申请人开化县华埠镇大郡村村民委员会收到税务发票后支付货款;三、若申请人开化县华埠镇大郡村村民委员会未按上述约定支付货款,则需自2014年11月10日起以91526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支付逾期利息。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春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