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马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良有与黄其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有,黄其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马商初字第14号原告王良有。委托代理人张庆和、王作靠。被告黄其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有与被告黄其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梁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