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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执字第0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作家协会劳动服务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生信、张爱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作家协会劳动服务公司,张生信,张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70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作家协会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83号法定代表人余国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生信,男,1965年1月21日生,汉族,碑林区眼镜张牛肉块扯面馆员工。被执行人张爱芳,女,1955年8月21日生,汉族,碑林区眼镜张牛肉块扯面馆经营者。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作家协会劳动服务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生信、张爱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0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省作家协会劳动服务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0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师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