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执字第02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光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宇,庄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02647号申请执行人张光宇,居民。被执行人庄克武,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张光宇与被执行人庄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00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庄克武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光宇借款本金345000元及利息(1.以本金20000元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2.本金2000元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3.本金71000元自2012年5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4.本金10000元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5.本金59000元自2012年5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6.本金11800元自2012年7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7.本金10000元自2012年4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8.本金106200元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9.本金40000元自2012年1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10.本金15000元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均按照月利息1.5%予以计息)。案件受理费3398元,保全费1770元,均由被告庄克武负担。因被执行人庄克武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庄克武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正在处理,对被执行人庄克武的银行账户情况进行查询,无大额存款,申请执行人保全被执行人庄克武所有的位于邳州市珠江路中央花园17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一处庄克武涉嫌刑事犯罪暂不宜处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庄克武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正在处理,对被执行人庄克武的银行账户情况进行查询,无大额存款,申请执行人保全被执行人庄克武所有的位于邳州市珠江路中央花园17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一处暂不宜处置。本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有效执结的,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邳执字第0264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孙 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