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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民辖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瑞与临沂华杰木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沂华杰木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辖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华杰木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清泉林村。法定代表人潘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男。上诉人临沂华杰木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瑞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4)岚民一初字第14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因侵权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日照市岚山区,本案与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追偿权纠纷、民间��贷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并非共同诉讼,故原审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临沂华杰木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临沂华杰木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双方发生纠纷的地点位于临沂市坪上镇清泉林村,故原审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追偿权纠纷案已在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为查明案情,本案由莒南县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解决和处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查明,2014年4月30日下午,双方当事人在上诉人临沂华杰木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西杨家庄村的厂区���发生争执,上诉人临沂华杰木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被上诉人张瑞的鲁Q×××××/鲁Q×××××号牌车辆扣押。2014年9月5日,被上诉人以其车辆遭扣押造成财产损害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返还车辆,赔偿损失134598.75元。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以其车辆遭扣押,造成财产损害为由向上诉人主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本案系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审法院确定案由不当,应予纠正。涉案标的物为动产,故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位于上诉人临沂华杰木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西杨家庄村的厂区内,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本案与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追偿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上诉人临沂华杰木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理由和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东坤审 判 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徐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