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立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霍小康与被申请人冯文奇、崔萍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小康,冯文奇,崔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立保字第5号申请人霍小康,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大道***号。被申请人冯文奇,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永济市迎新东街**号。被申请人崔萍,女,43岁,汉族,现住山西省永济市迎新东街**号。申请人霍小康与被申请人冯文奇、崔萍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吉建忠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冯文奇驾驶的被申请人崔萍所有的晋MCF2**号轿车一辆。申请人霍小康自愿以其银行存款6000元及其所有的晋MEE1**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霍小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冯文奇驾驶的被申请人崔萍所有的晋MCF2**号轿车一辆;二、冻结申请人霍小康银行存款6000元;三、查封申请人霍小康所有的晋MEE1**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审 判 员 齐 莉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费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