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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吴宗奇与明瑞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宗奇,明瑞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75号原告:吴宗奇,男,195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明瑞超,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宗奇与被告明瑞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吴宗奇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宗奇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宗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宗奇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