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周某发诉吴某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发,吴某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200号原告:周某发,男,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被告:吴某珍,女,汉族,1984年5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发诉被告吴某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发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发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周某发负担。审判员 罗 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海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