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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鹤法民三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萧菲与益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黄敬初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菲,益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黄敬初,易国明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鹤法民三初字第330号之三原告:萧菲,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勾连顺,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紫妍,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益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天津市,长期营业地:鹤山市沙坪镇。法定代表人:易惠嫦。委托代理人:杨瑞丽,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敬初,住鹤山市。委托代理人:麦和生,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国明,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代理人:杨瑞丽,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萧菲诉被告益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黄敬初、易国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萧菲以自身原因为由,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撤回对被告益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黄敬初、易国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820.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共诉讼费96820.50元,由原告萧菲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其负担的诉讼费在预交的诉讼费中转结算,本院不再收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沃玲审判员  古辉林审判员  刘东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麦翠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