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商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屈晓福与徐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晓福,徐永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2981号原告:屈晓福。被告:徐永青。原告屈晓福为与被告徐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翟玲娜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屈晓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永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事实清楚。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永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屈晓福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永青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翟玲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叶常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