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龙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高运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运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龙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龙区人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钱秀霞,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高运胜,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龙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高运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运胜按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前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高运胜在平顶山市的工资账户。依法将被执行人高运胜在平顶山市的存款3.1万元扣划至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预收代扣执行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何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