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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温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某省某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某省某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3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百日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3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采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开始,被告人温某在本市白云区同德横滘货场商业街自编某号其经营的某超市内,以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2014年8月30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正在接受投注的温某及参赌人员人卢某、邓某,并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27张及赌资人民币2380元。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认为温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开始,被告人温某在本市白云区同德横滘货场商业街自编某号其经营的某超市内,以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2014年8月30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正在接受投注的温某及参赌人员人卢某、邓某,并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27张及赌资人民币23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亦有被告人温某的供述,证人卢某、邓某、庄某的证言,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投注单据复印,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温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本院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27张及赌资人民币2380元(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江 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