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民特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泰祥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泰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槐民特字第20号申请人李泰祥,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李泰祥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孙立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孙立华,女,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李泰祥述称:其系被申请人孙立华之夫,被申请人孙立华在1999年因煤气中毒住院治疗后,失去表达和语言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现其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孙立华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李泰祥为被申请人孙立华的监护人。经鉴定,被申请人孙立华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孙立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泰祥为孙立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董永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微 来自: